連云港市華能電力輔機有限公司
Lianyungang Huaneng Power auxiliary equipment Co. Ltd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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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總則
1.1本規范書用于連云港開發區一汽大眾基地主機廠供熱中心29MW*5配置的真空除氧器、除氧水箱本體及輔助裝置。它提出了該設備的功能、設計、結構、性能、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。除氧器、除氧水箱本體及輔助裝置設備,它提出了該設備的功能、設計、結構、性能、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。
1.2本規范書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,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,也未具體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。承包方應提供符合本規范書和工業標準的優質產品。
1.3本規范書對承包方首要條件是至少具備勞動局頒發的“壓力容器制造合格證書”D2類及以上,方可簽訂合同。產品應在相應工程或相似條件下有>3臺運行并超過兩年已證明安全可靠,或有引進成熟技術進行合作生產的產品。設備采用的專利涉及到的全部費用均被認為已包含在設備報價中,承包方應保證發包方不承擔有關設備專利的一切責任。
1.4如果承包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對除氧器規范書的條文提出異議,那么發包方可認為承包方提出的產品完全滿足本規范書的要求。如有異議,不管是多么微小,需在投標書中以“對規范書的意見和同規范書的差異”為標題的章節中加以詳描, 否則,視為承包方完全同意本規范書的要求。
1.5在簽訂合同后,因規范書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,發包方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補充要求。具體項目由供、需雙方共同商定。
1.6承包方在設備設計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項規程、規范和標準必須遵循現行最新版本的中國國家標準。本技術規格書所使用的標準如遇與承包方所執行的標準發生矛盾時,應按較高標準執行。
1.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為訂貨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。